6月24日,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网连发3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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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示征补告〔20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征收黑龙潭镇半截塔村、姚庄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黑龙潭镇半截塔村集体土地0.9212公顷(其中耕地0.9212公顷);黑龙潭镇姚庄村集体土地0.5793公顷(其中耕地0.5793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将征收土地作为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条例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标准为66.6万元/公顷。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2年6月20日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示征补告〔2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征收姬石镇宋寨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姬石镇宋寨村集体土地2.0438公顷(其中耕地2.0438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将征收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用于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条例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标准为66.6万元/公顷。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2年6月20日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示征补告〔202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拟征收黑龙潭镇何庄村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黑龙潭镇何庄村集体土地4.1738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0.7553公顷,种植园用地3.0503,交通运输用地0.0808公顷,其他土地0.2874公顷)。
二、征收目的
拟将征收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条例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标准为66.6万元/公顷。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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