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在我市明确的“5+17”个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可以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其中,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5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社保费缓缴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